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令(2011年第3號)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農業(yè)部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25日起施行。
部長 韓長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guī)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fā)和監(jiān)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fā)和監(jiān)管工作。
第四條
負責審核、核發(f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五條
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障農業(yè)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發(fā)放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生產許可
第六條
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guī)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ㄗ灾螀^(qū)、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核發(fā)。
第七條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二)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fā)芽箱各2臺(套)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配備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
四)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
六)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產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種子生產規(guī)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九)農業(yè)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fā)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六)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七)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八)農業(yè)部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九條
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時應當對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對具有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只考察生產地點)。具備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核發(fā)機關;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核發(fā)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fā)工作。核發(fā)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實地考察。符合條件的,發(fā)給種子生產許可證并予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yè)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fā)證機關、公告文號、發(fā)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
許可證編號為“__(x)農種生許字(x)第x號”。其中,第一個括號內為發(fā)證機關簡稱,第二個括號內為首次發(fā)證年號,第三個號碼為四位順序號;“__”上標注生產種子的類型:b為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c為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
第十一條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同一企業(yè)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核發(fā)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類作物品種的,由核發(fā)機關在原證上加注相應品種,不再另行發(fā)放生產許可證。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種子生產者需在同一核發(fā)機關申領新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