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0 年1 月6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姜紅海、馬吉鋒、新發(fā)藥業(yè)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發(fā)藥業(yè)”)等侵犯本公司商業(yè)秘密的法律責任。該重大
訴訟事項基本情況及其進展情況請詳見2010 年1 月20 日、5 月22 日、7 月6
日、9 月21 日、10 月15 日、12 月7 日分別刊登在《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上的公告。
二、本案的判決情況
2012 年5 月21 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
民五(知)初字第183 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本案判決如下:
1、被告新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產D-泛酸鈣工藝中的技術指標、生產操作的具體方法
和要點、異常情況處理方法等技術信息、5000T 泛酸鈣的工藝流程圖中記載技術
信息的整體組合商業(yè)秘密的侵犯;
2、被告新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姜紅海、馬吉鋒賠償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
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1,557,903.87 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 萬元,三被
告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3、駁回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
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6,092 元,由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人民幣15,950 元,被告姜紅海、馬吉鋒、新發(fā)藥業(yè)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人民
幣210,142 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
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三、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1、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
仲裁事項。
2、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
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判決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次判決,如被告方未在本次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則判決生效。如
本次判決生效,則可能增加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3100 多萬元,同時預計會對
本公司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本次判決未生效,則無法判斷本
次判決對本公司當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本公司將根據(jù)該重大訴訟的進展情況及
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備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 號《民事判
決書》。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